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11 11:12:58 浏览次数:1131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开办规范、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和附则,其中,在信息传播中提出,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发现汇聚、关联后属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脱密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军政〔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保密局,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办公室)、党委政法委员会:
现将《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保密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互联网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以及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依法规范、综合治理、军地协同、安全保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强军打赢,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四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
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在上级政治工作部门指导下,和地方各级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涉及本单位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办规范
第五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军事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工作经验,较高政治素养、军事专业素养和保密素养,或者受过军事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培训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
第七条 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以下机构、组织、个人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一)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等;
(二)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以及在军队有较长服役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
(四)参加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公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组织的军事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培训的人员;
(五)其他具备较高政治素养、军事专业素养和保密素养的人员。
第八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符合军事账号认定条件但未标注军事账号属性的账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核验后,将其变更为军事账号并加注专门标识,依照前款规定报送。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核验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开办军事账号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主体提供军队或者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办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核验通过。其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名义开办军事账号。
第九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核验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条 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的名称、标志、头像,除经批准外,不得使用、关联以下字样或者标志物:
(一)“军队”、“部队”、“全军”、“解放军”、“武警”、“八一”、“国防科技工业”、“国防工业”、“军工”等与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中央军委,中央军委机关部委、中央军委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部队番号、代号和重要军事装备的全称或者简称,军队单位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指代军队单位、军队工作、军队人员等,军旗、军徽、军歌、勋章、军服配饰等与军队专用标识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国防”、“国防动员”、“预备役”、“民兵”等与国防和后备力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含有偏见、诱导等内容,容易使公众对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形象或者军事装备产生不良认知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的。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在互联网开办账号,在账号名称、认证信息等中,不得使用原单位名称、个人曾经担任的军队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一条 国家倡导形成良好的互联网军事舆论生态环境,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的;
(二)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的;
(三)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的;
(四)反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五)宣传人民军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六)展现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投身强军兴军精神风貌的;
(七)传播军队发布的权威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的;
(八)正确辨析引导涉及军队的热点敏感问题、批驳抵制错误言论的;
(九)传播国防教育知识、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
(十)宣传军队遂行军事行动正义性、合法性,以及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先进事迹的;
(十一)其他有助于学习强军思想、建功强军事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军队的突发事件,军地有关部门和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发布和转载权威信息,依法治理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
(二)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
(三)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四)诋毁、贬损军队单位、军事职业,挑拨军政军民关系、破坏军政军民团结的;
(五)通过篡改、编辑军旅题材歌曲、电影、电视剧或者制作其他文艺作品,贬损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形象的;
(六)否定、攻击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歪曲解读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相关活动,以及战略核力量和其他新域新质作战力量建设、发展和运用的;
(七)通过炒作、鼓动、煽动、泄密等方式阻碍、破坏军事行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八)歪曲解读我国武装力量维权行动、海上护航、海外撤侨、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边境边防斗争、军事演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
(九)编造、传播涉及军队单位、军队人员、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行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虚假信息的;
(十)歪曲解读军队人员工资、住房、抚恤优待、退役退出安置等政策制度,以及军队院校招生和军队人员征集招录、选调交流等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
(十一)穿着我国武装力量现行或者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仿制品,利用军旗、军徽、荣誉标识等代表军队形象的专用标识及内容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或者通过表演模仿、低俗恶搞等方式,损害军队或者军队人员形象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应当严格保守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兵力调动(集结),作战、训练、军事教育以及非战争军事行动、安全事故等中未公开的事项;
(三)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等情况;
(四)军事通信、电子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能力和有关资料;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历史沿革,部队的职能任务、作战实力、历任主官等未公开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未公开的部队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配备情况和保障能力,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未公开的事项,以及可用于作战用途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成果详细介绍;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以及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等过程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未公开的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武器弹药集中存放地,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重要武器装备生产地点等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的名称、用途、地理位置和坐标、内部构造、日常运转等情况;
(十一)军队党的建设、军队组织、军事人力资源、宣传、群众、联络、训练监察、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政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审计等工作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二)军队历史未解密的事件和人物;
(十三)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全行业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总体布局、投资规模和科研生产能力等;
(十四)未公开的涉及武器装备重要性能的民品配套产品及其科研生产情况;
(十五)未公开的从事尖端技术和型号研发的军地专家、工作团队及其工作与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未公开的事项。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发现汇聚、关联后属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脱密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采取规范管理、技术防护等手段,加强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信息保护,不得擅自发布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的职业经历、专业领域、生物识别、健康生理、特定社会活动、行踪轨迹等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信息,煽动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冒用或者打着军队单位旗号,盗用、冒充军队单位、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身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招摇撞骗;不得擅自使用为军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展板模型、数字仿真动画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非法使用或者关联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面向军队人员开展涉及职业规划、晋升任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不得通过剪辑、拼接、套用权威报道等方式,虚构散布军事信息。
第十七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使用语音社交、深度合成、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密及匿名通信工具、算法推荐、信息众筹平台等新技术新应用,或者利用卫星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军事信息的,不得损害人民军队形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禁止性内容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转载军事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涉及军队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军事行动、重要武器装备建设、重大敏感问题等内容的,应当转载中央和军队主要媒体的权威信息;转载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军队人员就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就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不得以军队人员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预备役人员、民兵等,未经批准不得以军队人员或者预备役人员、民兵等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论坛社区版块和群组用户传播军事信息的管理,规范用户军事信息传播行为。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传播军事信息方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并对有关账号、版块、群组采取警示整改、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开展会商研判、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地方各级网信部门,与本辖区内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以及驻军有关单位,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会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地方各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会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法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检查。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公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对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学习掌握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政策法规,提高军事信息内容审核能力。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所属从业人员参加军地有关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并自行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网信、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由其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有违反本办法传播互联网军事信息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者地方网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实施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依法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军事信息,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涉及国防和军队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二)军事网站平台,是指专门提供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商店等。
(三)网站平台军事栏目,是指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开设的集纳发布军事信息的栏目,包括但不限于军事栏目、军事版块、军事专题等。
(四)军事账号,是指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贴吧、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音频等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
(五)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开展涉及军事秘密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活动,除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军队单位、军队人员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事项,按照本办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加快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发布时间:2025-09-16 17:13:54 浏览次数:98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9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加快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行动方案》以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遵循产业转型、企业改造、园区提升、产品创新、生态优化、底座构建六大工作路径,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其中,在夯实人工智能赋能底座中,提出要开发数据资源。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动产业链数据资源汇集和共享。
河南省加快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行动方案
(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全覆盖行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和应用跨越式发展,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赋能新型工业化,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高四着力”,以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遵循产业转型、企业改造、园区提升、产品创新、生态优化、底座构建六大工作路径,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应用场景覆盖范围实现从单点突破向综合集成跃升,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1600亿元,建成全国重要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和创新应用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全方位转型。围绕“7+28+N”产业链群编制数字化转型“一图四清单”(场景图谱,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人才技能要素清单),分行业推进数字化转型。
1.新型材料产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成分—结构—性能”高精度预测模型,实现材料性能逆向设计,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建设覆盖熔炼、轧制、退火等环节的智能工艺模型库,依托大模型动态调整工艺条件,提升加工精度和节能降耗水平。运用机器视觉技术检测材料裂纹、夹杂等表面缺陷和气孔、缩松等内部缺陷,提高产品质量。
2.新能源汽车产业。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加强反应机理、关键材料、系统设计、制备工艺等技术攻关,发展高性能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建设柔性智能制造单元,发展模块化生产方式,实现多车型混流生产。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升级,加快大模型在感知、规划和控制等环节深度赋能,突破高阶自动驾驶技术。
3.电子信息产业。运用人工智能算法提升生产、检测环节精度和效率,实现设备预测性维护和质量控制。开展集成电路虚拟制造,降低对“设计—流片—测试”传统研发模式依赖度,创新生产流程和模式。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产品模块库、设计知识库和配置规则库,灵活选择处理器、内存、存储和网络等产品模块,实现产品快速迭代。
4.先进装备产业。支持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智慧设备智能化辅助设计,发展远程运维和大规模定制新模式,实现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研发具有深度感知、智慧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工业互联新型装备,提升重大技术装备成套研发能力。运用大模型融合各类生产和环境数据,提升装备自主学习能力,实现环境智能感知和动态响应。
5.现代医药产业。加快大模型在药物智能筛选、临床试验设计与分析、药物合成工艺优化等领域应用,提升药品研发生产效率和质量管理水平。打通生物学数据、医疗健康数据壁垒,加强中医药大模型构建和训练,攻克中药产品一致性难题。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辅助诊断检测、脑机混合、肢体智能康复等领域应用,提高医疗器械特异性和灵敏度。
6.现代食品产业。将大模型、机器视觉、虚拟仿真等技术应用于生产制造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视觉自动检测、食材全流程追溯。运用物联网技术、深度学习算法部署仓储物流大模型,实现运输路线优化和仓储智能调配。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食品工艺、品质形成和衰减机制、风味强化等研究,加快产品品质升级。
7.现代轻纺产业。运用大模型模拟材料结构、预测材料性能,提升产品功能性和耐用性。运用扩展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发展沉浸式设计,推广大规模场景化定制解决方案,实现产品高效交付。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趋势预测、消费研究等领域应用,发展精准营销、多语种智能客服、市场精准洞察等服务,拓展国内外市场。
(二)人工智能赋能企业全流程优化。以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销售服务和安全生产为重点,深化人工智能在企业全流程应用,建设智能应用场景、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研发设计智能化。聚焦产品从概念到生产快速转化,运用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技术发展协同研发设计,将大模型与数字设计工具结合,对产品性能、寿命进行模拟和优化。构建仿真模型数据集,发展创成式设计、实时仿真等应用。
2.生产制造智能化。以智能生产调度、智能检测、预测性维护等为重点,推动大模型与工业软件融合,发展“人工智能+”排程排产、缺陷检测等新模式,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基于实时生产数据开展节能降耗实践,提升绿色生产水平。
3.经营管理智能化。以透明管理为重点,运用人工智能优化财务管控流程,实现业务活动资金及时响应。开展库存状况、供应链能力等预测分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运用大模型对业务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发展商业智能。
4.仓储物流智能化。以智能仓储管理和运输决策为重点,部署自动导引车、协作机器人、无人机等系统,提升高强度重复作业效率。建立供应链智能模型,实现精准配送和准时交付。运用人工智能算法优化物流路径,降低燃油与时间成本。
5.销售服务智能化。聚焦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全流程,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分析市场趋势和行业偏好,通过个性化推荐和内容精准投放满足客户需求。发展数字人、商品三维模型等应用,提供实时咨询和产品定制服务。建立人工智能售后服务系统,快速响应并解决客户问题。
6.安全生产智能化。以隐患分析、实时监测和应急管理为重点,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开展生产数据分析,实时监控生产环境,实现安全隐患量化评估和科学预防。运用数字孪生、混合现实等技术开展事故仿真与预案推演,实现智能推演和智能决策。
(三)人工智能赋能园区精细化管理。运用人工智能助力园区节能减排动态优化、安全生产智能监管、管理服务快速响应和产业链精准招商,打造高标准数字园区,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1.节能减排动态优化。推进人工智能与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融合,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建设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实行碳排放预算管理,实现碳排放来源追踪、碳排放趋势分析、超排放预警。
2.安全监管协同高效。运用人工智能融合多源数据,实现人员行为、设备运行、污染源等全天候监测和预警。建设行为规范智能监管、设备与环境异常预警、智能巡检与应急管理等场景,构建“事前预警—事中干预—事后追溯”闭环管理流程。
3.管理服务快速响应。建立智能服务系统,适配推送税收优惠、资金申报、人才补贴等政策,精准对接设备租赁、投融资等信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建设智慧管理平台,实现智能安防、设施管理、环境监测等数据实时共享和业务协同处理,提升园区管理效率和资源配置能力。
4.产业链精准招商。建立智慧招商系统,实现动态监测产业链趋势、智能筛选目标企业和精准匹配资源,提升招商效率和质量。运用大模型构建企业画像,优化选址和招商方案,快速匹配土地、用电、用水等要素资源,加快项目落地达产。
(四)发展智能装备和产品。围绕智能装备、人工智能终端、智能软件服务等领域,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多元化产品创新,提升人工智能产业供给能力。
1.壮大智能装备。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做强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整机,发展智能农机、智能矿山、智慧电气、智能网联车、智能无人机等装备,推动优势领域高端化提升。开发具身智能算法库、动作库、知识库,建设异构机器人训练场,加快具身智能机器人迭代演进。
2.突破人工智能终端。加快高端芯片研发,做强人工智能手机、个人计算机、大模型一体机等整机。围绕智慧城市、智慧教育、智慧环保、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领域需求,发展智能传感器、集成电路等高端元器件和人工智能视听终端、医养终端、车载终端、工业级人工智能终端,支持终端产品与大模型融合创新,探索全新产品形态。
3.发展智能软件服务。加强首版次软件研发,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等工业软件和人工智能服务器操作系统、人工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抢抓大模型开源机遇,开发仿真模拟、质量分析、检验检测等垂直模型,推广“模型即服务”。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打造“平台+智能体”。
(五)优化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围绕企业培育、技术创新、资本赋能、公共服务等领域,引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生态。
1.梯度培育优势企业。精准招引人工智能知名企业、上市企业,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和全球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深耕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政策引导,提供全周期服务,打造科技型初创企业群体。
2.打造高能级创新载体。对接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人工智能研究院,建设河南分中心或基地,加强省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建设,推动创新载体与企业对接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攻关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3.健全投融资体系。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进技术成果转化。探索开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贷(数转贷)等政策性金融信贷产品。建立“募、投、管、退”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上市融资。
4.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人工智能产业赋能中心,推动技术攻关、场景建设、供需匹配。打造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孵化、检验检测、市场推广、人才引进、专业培训等全流程服务。
(六)夯实人工智能赋能底座。围绕算力和网络设施、数据资源、大模型、标准和开源体系、安全保障等领域,强化要素供给,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夯实基础。
1.完善算力和网络设施。深度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加快国家超算互联网核心节点、河南空港智算中心等建设,推进区域算力资源调度和协同。支持企业打造5G全连接工厂,争创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顶级节点,加快二级节点建设和应用推广。
2.开发数据资源。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动产业链数据资源汇集和共享。支持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专区,开发公共数据集。支持各地建设数据标注基地,建立标准化标注体系。
3.打造工业大模型。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现代食品、现代医药、现代轻纺、煤炭等8个重点行业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产品服务、仓储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7个关键环节,打造“8×7”工业大模型矩阵。构建公共支撑底座,推动大模型集约建设和资源精准匹配。
4.健全标准和开源体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国家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构建人工智能开源生态,支持高水平开源项目在制造业领域推广应用。探索建设人工智能软硬件适配中心,提升自主可控能力。
5.强化人工智能安全保障。落实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伦理治理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和监管协同。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开展企业数据识别备案、分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
三、保障措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要完善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动本行动方案实施。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技术创新、装备产品、应用场景等。打造数字领航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等标杆,推动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复制推广。深化与长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对接交流,推动人工智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组织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大赛等活动,建立多层次交流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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